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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白水县城区空气严重污染期间实施机动车禁限行交通管理的通告
白水公安交警
白水公安交警
11-20 17:34
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白水县城区空气严重污染期间实施机动车禁限行交通管理的通告
2019年11月20日16时,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知,启动我县重污染Ⅱ级应急响应,根据《渭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渭政发〔2019〕34号)以及《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9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决定在我县城区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19年11月21日16时起,对20%社会车辆实施限行,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即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2、城区禁止通行区域为:由雷公路—东环路—杜康路—彭衙路—站南路—雷公路所形成的闭合区域,区域边界涉及的道路不禁行。
3、“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辆”、“重型柴油车”、“大型货车”、“三轮车”、“摩托车”及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在城区通行。
4、以下特种车辆不受限制:纯电动汽车、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经公安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等。
5、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行路段内通行的相关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电子警察和现场执法等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6、外籍号牌机动车适用于本通告。
7、解除限行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