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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白水县这些地方将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信息发布者:刘家卓村亮亮超市
    2019-03-29 19:47:23   转载

    为了规范城区交通秩序,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现象,进一步提高城区道路的通行效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车辆停放规定

    1、禁止停车区域:一马路、二马路、三马路、人民路中段道路边缘线为黄色实线的,全段禁止临时或长时停放机动车辆,违者罚款200元,记3分。

    2、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停放时,必须按施划的停车位顺向、入位停放,禁止在未施划停车位的道路、人行道停放。在路牙以上车位停放时,车头一律朝向道路,做到“同向、头齐、入位”,禁止随意停放。

    2、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及机动车道,违者将予以拖移。

    3、十字路口30米以内及转弯处禁止停放车辆,违者将予以拖移。

    二、城区道路通行规定

    1、车辆和行人必须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警指挥,做到不越线、不抢行。

    2、公交车、客运车辆必须按站点停靠,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上下乘客。

    3、出租车临时停车应在不阻塞交通的前提下,靠道路右侧停靠,严禁在道路中间紧急停车、随意调头。

    4、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其他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通行,严禁随意在道路上穿插行驶。

    5、大、中型货运车辆、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各类工程机械车,禁止7:00~20∶00时段驶入城区。确需在限行的时间和区域通行的,必须到公安交警部门开具通行证,并按通行证标明的时间和区域通行。

    6、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边行走;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斑马线,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警指挥;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应当在确保安全后通过;严禁行人跨越道路隔离护栏、闯红灯或在机动车道内行走。

    7、行驶主城区的车辆一律禁止鸣号。

    三、处罚规定

    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曝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及驾驶员、公职人员、党员严重违法行为处罚的同时抄报纪委监委。

    本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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